株式会社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就以后持续进行的甲方产品(以下简称“商品”)的买卖,为了确定交易的基本事宜,本着公正、平等的原则,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
甲方和乙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本着相互信任的精神,遵守相关法规,以增进双方共同的利益、并保持和发展双方之间的良好的交易关系。
第二条(合同的适用)
本合同内规定的事宜,适用于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之间进行的一切商品买卖。
第三条(个别交易)
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每次进行个别交易时,乙方从甲方处采购的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数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其他买卖所必需的条件,通过订单或同等于订单的方法,作为乙方指定的采购内容向甲方进行订购,乙方口头上订购时,事后应立即补充订单给甲方。
第四条(商品的交付)
(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订单中指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根据一定的程序交付商品,乙方应迅速提交给甲方收条。
(2) 产品交付后发生的商品的损害,因归咎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除外,应由乙方负责。但是,交付商品时理应发现的商品的瑕疵和数量不足,甲方免除责任。
第五条(所有权的转移)
第四条第1项中交付完成的同时,商品的所有权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价格)
(1) 商品的价格将另行规定,商品交付后,价格不再更改。
(2) 因不得已的理由,商品交付后需要更改价格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决定。
第七条(货款的结算)
(1) 商品的货款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单进行结算。
(2) 乙方对结算单存在异议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第八条(付款)
(1)结算日期截止至每月 日,商品的货款采用从次月 日支付日起算的清账期限为 天的期票进行支付。
但是,金额不满 万日元时,采用现金或支票的方式进行支付。
(2)采用支票或期票进行支付时,在结清之前,债务偿还不发生效力。
第九条(滞纳金)
乙方延迟支付商品货款时,从支付日期的次日起算至货款结清日期为止,针对延迟交纳的金额,乙方对甲方支付年利息为15%作为滞纳金。
第十条(回扣款)
(1) 甲方向乙方支付回扣款时,应事先另行确定品种和计算标准。
(2) 回扣款按照甲乙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日期进行计算。甲方应于上述日期之后的 以内把回扣款金额和计算根据通知乙方。
(3) 乙方对回扣款金额和计算根据存在异议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4) 在甲方通知乙方后的 天以内,采用现金或支票支付回扣款。
(5) 回扣款债务与商品货款债务相互抵消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第十一条(信息提供)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销售动向相关信息时,应事先另行确定信息内容、提供方法、报酬的计算方法等。
第十二条(退货)
(1) 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把商品退货给甲方。
① 交付的商品存在瑕疵时
② 交付的商品被甲方要求收回时
(2) 第1项各款要求的情形之外进行退货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退货。
第十三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1)甲方或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无需任何通知和催促,就剩余债务的全额对对方丧失期限利益,必须立即采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对方。
① 被第三方提出财产保全、临时处分或申请拍卖的,或因拖欠税款被处分,导致企业继续经营非常困难的情形
② 被申请公司整顿、开始公司重组程序或破产时,或自行申请公司整顿、开始公司重组程序或破产的情形
③ 自己开票或接收的票据或支票遭受拒付或停止支付或无法支付的情形
④ 上述各款所列情形之外,严重损害相互的信任关系的类似于上述各款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形
(2)甲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乙方仓库内存有甲方销售的商品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收购这些库存商品。收购价格应根据结算价格确定合适的价格。
乙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乙方仓库内存有甲方销售的商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交付这些库存商品。交货价格应根据结算价格确定合适的价格。
(3) 甲方或乙方无需通知违反第1项第1款~第3款的任一条款的合同对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4) 甲方或乙方符合第1项第4款的情形,对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催促在截止日期内解决时仍然不予纠正时,对方可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担保)
甲方请求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对甲方承担的债务进行担保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对甲方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债务限额)
针对乙方对甲方的货款债务,确定本金最高限额时,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债务转让)
甲方根据本合同决定把甲方对乙方持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算的1年。
(2)前一项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甲方或乙方没有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申请时,本合同自动延长1年,以后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备忘录等)
为了双方顺利实施本合同各项条款,甲方和乙方可以交换备忘录等。
第十九条(纠纷的解决)
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应根据商务习惯、商法、民法及其他法令和合同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决。
第二十条(管辖法院)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产生纠纷时,以提请诉讼方所在地的管辖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株式会社
董事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合同的各项条款加以确认,就因本合同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
连带保证人
年 月 日 |